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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潜山县教学成果和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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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各级各类学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激励各级各类学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学和教育科研成果,推动我县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工作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和教育科研成果奖。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对象

    1、各省、市示范高中、职业高中和民办高中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项设置及评选办法

    1、高中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及评选办法按照《潜山县普通高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2、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优秀奖按照《潜山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一)普通高中教学质量优秀成果奖

    根据各校当年高一学生入学成绩进行分类计算应届生当年高考本科完成率。

    1、一本完成率省示范高中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6000元;市示范高中第一名奖励6000元。

    2、二本完成率市示范高中(含民办高中)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6000元。

    3、三本完成率市示范高中(含民办高中)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6000元。

    (二)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培优奖。

    对有考生在当年高考中获得全市总分前三名或全省总分排名前100名的学校奖励20000元。

   (三)单科成绩奖

    当年高考获得各学科前三名的应届班授课教师,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400元,第三名奖励300元。

   (四)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综合奖

    第一名奖励学校10000元,第二名奖励学校8000元,第三名奖励学校6000元。

   (五)省市示范高中教学质量优胜奖

    1、野寨中学高考成绩均分系数进入全市同类学校前六名奖励10000元。

    2、其它省示范高中高考成绩均分系数进入全市省示范中学前十九名奖励10000元。

    3、市示范高中高考均分系数进入全市同类学校前十八名奖励10000元。

   (六)普通高中艺体特色贡献奖(含民办高中)

    依据各校应届生艺术和体育类本科报考录取率奖励第一名学校8000元。

   (七)普通高中高职自主招生奖(含民办高中)

   (1)根据高职自主招生情况奖励完成率第一名学校10000元。

   (2)完成目标任务数每人奖励100元,超额完成任务数每人奖励200元。

   (八)职业高中应用型高考奖

    县职教中心应用型高考本科达线率在全市同类学校中进入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8000元、第三名奖励6000元。

   (九)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教育质量检测,教科研成果和学生个性发展等三方面综合得分,分别奖励初中、小学前十名学校,设一等奖一名奖金20000元、二等奖三名奖金各15000元、三等奖六名奖金各10000元。设进步奖一名奖金10000元。

    第六条 潜山县教学成果奖县教育局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三章名师队伍建设奖

    当年有教师被评为安徽省特级教师(含获省政府以上特殊津贴)的所在学校奖励20000元;省、市、县教坛新星分别奖励学校10000、8000、5000元。省、市、县学科带头人分别奖励学校10000、8000、5000元;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学科省、市优质课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学校6000、5000、4000元;4000、3000、2000元;县一等奖奖励2000元(不重复计奖)。当年有校长在省、市级评选中获名校长称号的,分别奖励学校10000元、8000元。

 

第四章教育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教育科研成果奖的评选范围

    1、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

    2、在全国统一邮发代号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八条 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

    1、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办法按照《潜山县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专业论文的奖励指在国内统一邮发代号的全国中文或科技类核心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九条 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

    (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并已经结题的国家、省、市、县级课题分别奖励学校10000元、8000元、6000元、3000元。

   (二)有教师在全国统一邮发代号的中文或科技类核心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教育教学论文每篇奖励学校300元;在省市教学论文评选中获得省级奖励和市级一等奖论文每篇奖励学校200元。同一篇论文多次发表或获奖只奖励一次,不重复计奖。教师出版专著奖励学校1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县级教学成果、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科研成果奖的评审与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人事股、基教股和教研室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此奖励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奖励教师。

    第十二条 在教学成果和教育科研成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教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潜山县教育局解释,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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