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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人亲戚关系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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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中国人亲戚关系图表作者:沈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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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亲戚关系图表 

 

中国人亲戚关系图表 <wbr><wbr>(快失传的东西,收藏一下吧,省得叫错了)  
表一、

 
称呼对象 称呼(称谓) 对此自称 对他人称其家族中人 对他人称自己家族中人
父亲的父母 祖父,祖母 孙儿,孙女 令祖父,令祖母 家祖父,家祖母
父亲的伯(叔)父/母 伯(叔)祖父/母 侄孙儿/女 令伯(叔)祖 父/母 家伯(叔)祖父/母
生(养)父/母 父亲,母亲 男(或儿),女儿 令尊,令堂 家父(严、尊),家母(慈)
父亲的兄/嫂 伯父,伯母 侄儿,侄女 令伯父,令伯母 家伯父,家伯母
父亲的弟,媳 叔父,婶母 侄儿,侄女 令叔父,令婶母 家叔父,家婶母
兄(哥),兄妻 兄、哥,嫂嫂 弟,妹 令兄,令嫂 家兄,家嫂
伯(叔)父的子女 堂兄,堂姐 堂弟,堂妹 令堂兄,令堂姐 家堂兄,家堂姐
弟,弟妻 弟弟,弟妹 兄,姊、姐 令弟,令弟妹 舍弟,舍弟妹
姊(姐),妹 姊、(姐)姐,妹妹   弟,妹 令姊,令妹 家姊,舍妹
丈夫 夫子(或夫君),某某(单称名或字) 妻,某某(单称名或字) 某先生,(或尊夫君) 外子
妻子 吾妻(或贤妻),某某(单称名或字) 夫,某某(单称名或字) 尊夫人,嫂 内子(人)
子女 儿、吾儿 ,女、吾女 父,母 令郎(或公子),令媛(或爱) 小儿,小女
兄(弟)子/女 侄(或侄儿),侄女 伯(叔)父,姑母 令侄,令侄女 舍侄,舍侄女
儿子的子/女 孙、儿孙(或某某),女、孙女 祖父,祖母 令孙,令孙女 小孙,小孙女
侄儿的子/女 贤侄孙,贤孙女 伯(叔)祖,伯祖母 令侄孙,令孙女 舍侄孙,舍侄孙女
丈夫的亲父母 公,公婆 媳(或儿) 令公,令婆 家公爹,家婆母
丈夫的伯(叔)父/母 伯(叔)父(翁), 伯(叔)母(或婶母) 侄媳 令伯(叔)父(翁),令伯(叔)母(姑)   家伯(叔)父(翁), 家伯(叔)母(姑)

表二、
 
称呼对象 称呼(称谓) 对此自称 对他人称其家族中人 对他人称自己家族中人
父亲的姐(妹)/姐丈(妹丈) 姑母,姑丈 侄(或内侄),侄女(内侄子) 令姑母,令姑丈 家姑母,家姑丈
母亲的父/母 外祖父,外祖母 外孙,外孙女 令外祖父,令外祖母 家外祖父,家外祖母
母亲的兄(弟),兄嫂(弟媳) 舅父,舅母 外甥,外甥女 令舅父,令舅母 家舅,家舅母
母亲的姐(妹),姐丈(妹丈) 姨母,姨丈 姨甥,姨 甥女 令姨父,令姨母 家姨父,家姨母
妻子的亲父母 岳父,岳母 子婿(或婿) 令岳,岳母 家岳,家岳母
妻子的伯(叔)父母 伯(叔)岳父,岳母 侄婿 令伯(叔)岳,令伯岳母 家伯(叔)岳, 家伯岳母
兄(弟)的岳父母   姻伯(叔)父,姻伯(叔)母 姻侄,姻 侄女 令亲 舍亲
儿子的岳父母 亲家翁,亲家母 姻愚弟,姻愚妹 令亲家翁,令亲家母 敝亲家翁,敝亲家母
姊、妹的丈夫 姊(姐)丈,妹丈 内弟(兄), 姨妹(姊) 令姊(妹)丈 家姊丈,舍妹丈
姑(姨)家的兄嫂   表兄,表嫂 表弟,表妹 令表兄,令表嫂 家表兄,家表嫂
妻子的兄弟 内兄,内弟 妹(姊)婿 令内兄(弟) 敝内兄(弟)
妻子的姊(妹)丈 襟兄(弟) 襟兄(弟) 令僚婿 敝连襟
妻子娘家侄/侄女 贤内侄(侄女) 姑丈 令内侄(侄女) 舍内侄(侄女)
女儿的儿女 贤外孙,贤外孙女 外祖父,外祖母 令外孙(孙女) 舍外孙,舍外孙女
姐妹的儿女 贤甥(甥女) 愚舅(舅母) 令甥,令外甥 舍甥,舍甥女
女儿的丈夫 贤婿 愚岳,愚岳母 令婿 小婿
表兄弟的儿女 贤表侄( 侄女) 愚表伯(叔),愚表伯母(叔母) 令表侄(侄女)
 注:
        1、对他人称自己家族中已故的尊辈,将“家”字换成“先”字,如先祖父(或先祖考)、先祖母(或先祖妣)、先父(或先考、先严),先母(或先妣、先慈)、先兄、先姊;

  2、对他人称自己家族中已故的平辈或晚辈,将“舍”字换成“亡”字,如亡夫、亡妻、亡弟、亡妹等;

  3、称他人时加贤、爱等词,自称时加愚;表格中的“某某”代字或号。

亲属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 
       直系亲属包括: 
1、祖父、祖母 
2、父亲、母亲 
3、丈夫、妻子 
4、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5、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 
6、孙子女 

      旁系亲属: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以别于直系亲属的名称)。

      家庭成员指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它是其他亲属关系(血亲、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婚姻法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中供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8号令,这里所指的是供养亲属而不是直系亲属)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财产继承顺序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国上九代和下九代称呼

1、所谓祖宗十八代是指自己上下九代的宗族成员。

2、上九代按次序称谓: 生己者为父母, 父之父为祖, 祖父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高祖之父为天祖, 天祖之父为烈祖, 烈祖之父为太祖, 太祖之父为远祖,远祖之父为鼻祖。即:父、祖、曾、高、天、烈、太、远、鼻。书中说:因人怀胎,鼻先受形,故鼻祖为始祖。

 下九代按次序称谓: 父之子为子, 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 玄孙之子为来孙, 来孙之子为晜(读kūn)孙, 晜孙之子为仍孙, 仍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即:子、孙、曾、玄、来、晜、仍、云、耳。书中说:耳孙者,谓祖甚远,仅耳目闻之也。

 3、上九代——鼻祖,远祖,太祖,烈祖,天祖,高祖,曾祖,祖父,父亲。下九代——儿子,孙子,曾孙,玄孙,来孙,晜孙,仍孙,云孙,耳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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